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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个人商标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岳阳耀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5 08:07:53

在寻找岳阳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一定要看该公司是否具有商标局核发的代理资格,因为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可以拥有这种资格。只有商标局对代理公司进行主体审查,并允许和颁发代理资格后,才能开展正常业务,在与代理公司合作时,在签订协议前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希望您能注意以下几点:商标注册代理人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未取得受理通知书的,退还代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受理通知书》,而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受理通知书”是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而“退还全部代理费”不是“退还全部费用”。商标申请需要向商标局交纳正式费用。商标局收到申请并受理后,如发现商标注册失败,商标局不予退还手续费,代理公司只能退还代理费而不能退还全部费用。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如:商标注册代理申报费、查询费、注册商标制作费、商标注册费、代理费等;如遇国外业务,应列明汇率及计算方法。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对商标注册代理协议的终止、终止或者提前终止没有规定的,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明确,这将使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签订变得容易,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终止变得困难。因此,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详细、全面。

以上四点在商标注册代理协议中应注明。希望您在寻找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时,能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自岳阳商标注册以来,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加,许多企业开始放眼市场,适时成立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出现为许多想注册商标的人节省了很多成本。毕竟,原来的商标注册只能在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如何选择?目前,商标代理公司众多,其中大部分是近年来成立的。有很多有实力、有能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但大多是小规模的商标代理公司。

一个简单的民用公寓办公室开始接收订单,员工数量很少。我们所做的就是帮助商标注册人提出相关的规定,现在交资料已经快完成了。如果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没有能力解决。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直接归结于商标注册人本人,因此有必要选择一家正规而有实力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1、分支机构数量现在很多人知道一家公司的实力,并通过了分支机构的数量。毕竟,分支机构的数量代表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数量。也可以从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推断。毕竟一楼写字楼的价格不低,尤其是一线城市。作为一项商标注册相关业务,在没有分公司,那么商标注册是如何完成的。

2、员工人数员工人数反映了公司的规模。对于一个拥有大量员工的公司来说,员工的成本也相对较高。而且,正规的、规模较大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至少有100家,很多规模较大的公司也有1000多家,足以显示公司的实力等等。

3、服务质量作为一个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更为关键,也是我们立足的基础。此外,服务质量也与服务态度有关。我们可以通过交谈或效率来判断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是否草率。以上是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究竟该如何选择等相关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价格问题。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岳阳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当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游戏、科技、商品、服务等各个领域的层出不穷,但这些都离不开一件事,即商标知识产权,没有注册商标,就不能给产品打上商标,而市场反应自然也不会很好。由于商标局在一些地区开设了受理窗口,很多有商标申请计划的人都跃跃欲试。他们觉得很简单,只要去窗材料,却不知道材料交了,报名费也交了,最后“两空一金”的结果就结束了。那张脸拍了一下。你应该知道,商标代理机制是我国商标法中写入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商标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会因为一个小小的窗口而终结“代理”现象。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商标代理在商标申请业务中的作用,即在岳阳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商标局之前,专业的商标代理不低于商标局的审查员。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谈谈商标审查中最关键、最专业的实质性审查是什么。

1、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法根据《商标法》,商标的构成主要由七个要素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组合、立体标志、声音等。

2、商标是否重要《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商标的唯一性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商标的唯一性是商标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意义的认定还应当考虑特定商标的特殊性。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1)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抵触。如果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

(2)商标不得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抵触。初审公告的商标,有优先申请权,受法律保护。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3)商标不得与其他商号冲突。商号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另一个商号相同,很容易在经济活动中造成混淆。因此,注册一个与另一个商号同名的商标是很困难的。

(4)商标不得与他人外观的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模仿、复制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者其他文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不予注册。

(5)商标不得与公民权相冲突。公民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他人的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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