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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公司商标变更的相关原则

作者:岳阳耀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4 08:06:36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岳阳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个标志,如果其有显著性的话,仅仅愈味着它其有作为商标使川的资格,它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川,还要看它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共政策。如果某一标志的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即使这一标志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也会被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代国(商标法)第10条和第16条明确规定了十类不能川作商标的标志及其例外情况。

1.必须让商标局核准。

因为商标局核准后才能生效,如果仅仅签订转让协议,未经核准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2.保证商品质量。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受让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相似商标一并转让。

为了区分商品来源,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将与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一并转让。例如,有的商标虽然并不属于同一类别,但容易被断定为类似商标,例如33类白酒和32类啤酒不属于同一类,但如果某公司转让一枚白酒商标,也要将啤酒商标一并转让。

4.产生不良影响不能转让。

很多商标在注册时满足了一些特定条件才被授予,比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大多如此。如果这些商标转让给了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显然会产生不良影响。还比如把地名商标转让给了非当地人,商标局也不会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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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知道在进行公司注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那么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不是就代表能够随意填写呢?关于这点,就公司注册来通知你: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并不等于随意填写哦。公司认缴并不等于是能够随意填写注册资本。相反,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咱们更应该慎重填写注册资本。为什么这么说?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尽管采取了认缴制,不再强制实缴,但不意味着能够随意增大注册资本数额。认缴制不是恣意制,公司章程中有必要记载关于注册资本数额、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工商机关须将公司章程挂号存案,并将所记载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这就意味着,认缴制并没有弱化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下降股东职责,只是在挂号上放宽了条件,赋予股东注册资本筹措和运用的自主权。在激励创业的一起,也要求创业者愈加慎重的对待出资数额。

由于在实缴制时,强制股东有必要实缴出资额,股东也会依据本身出资才能断定额,这样在发作债款清偿时,股东不需求额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在必定程度上,实缴制也是有下降股东运营危险的长处的,当然也会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在此不评论。实行认缴制后,不再强制实缴数额,这就需求股东依据本身的出资才能和预期的运营情况,慎重断定出资额,这就对股东的自律性有了极大的检测。

由于在认缴制下,股东承当职责的形式并没有改动,是以股东认缴出资额为限承当职责的。假如股东为了让公司看起来有实力,随意增大注册资本认缴额,而忽视本身出资才能和危险承当才能的话,就会在公司呈现债款时,带给股东无法接受的清偿压力。建议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切莫任性。要充分考虑本身的出资才能和危险承当才能,理性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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