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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常见错误

作者:岳阳耀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11 08:22:56

如今,市场同质化现象严重。商标是区分商品与同类商品的重要标志。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需要及时注册,加强管理,精心维护。但是,在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的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和对法律认识的肤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在岳阳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不符合《商标法》的行为。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岳阳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常见错误。

错误一:先推广企业,再注册商标企业规模小,初期是否注册商标无关紧要,是很多企业容易产生的一种误解。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即***注册商标为商标所有人。企业成立之初不及时注册商标的,一经注册,今后只会有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花很多钱买商标,另一个结果是放弃商标。因此,为了避免损失,企业应该在成立之初就申请商标。

错误二:申请商标前无商标查询商标申请成功率不到100%。商标的相似性是商标申请失败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商标查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如有类似商标或同一商标,申请将被驳回。因此,在商标注册前,有必要对其进行仔细的检索和分析。

错误三:商标选择考虑不充分根据《商标法》,商标可以是一个词、一个数字或其组合,但任何词、数字都不能是商标。例如,公众熟知的商品的地名、通用名、数字,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和特性的文字、数字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创立之初,许多企业往往忽视了商标法中的一些禁止性条款,导致商标申请失败。

错误四:未单独申请合并商标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是商标的常见形式。

许多品牌通常都有文字和图形商标,如耐克的红十字会和英式耐克,阿迪达斯的三叶草和英式阿迪达斯。合并后的商标不单独使用的,文字、图形的任何部分经商标局审查不合格的,驳回商标总体设计。反之,任何一方成功申请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都可以拥有独立的使用权。组合商标一起使用。一旦应用程序成功,图形和文本都不能更改。因此,建议将合并商标的适用区分开来。

错误五:企业经营的产品使用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商标注册成功后,对所有商品不具有独占权。商标专用权仅适用于注册类别内的商品。即使商标和商品归企业所有,如果随意搭配使用,也有可能造成侵权。

代理记账公司数不胜数,几千家公司实在难以分辨,那么怎么去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呢?首先代理记账是关于钱的问题,所以选择最关键,假如您选择的代理记账组织不太好,那么等于把企业放在了悬崖边上,稍不留神后果无法预料,因此选择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才算是企业最牢固的后勤保障。

选择代理记账服务公司的益处就取决于,企业不用消耗很多的時间和钱财来招聘会计,代理记账服务公司能够 出示有关的服务项目,并且可以协助企业节省成本费。在寻求那样的渠道协助的那时候,大伙儿能够 留意,一般可以确立告之你必须提前准备什么原材料,出示技术专业建议的代理记账公司是更最该选择的。

要了解,在这一全世界,有的那时候钱并非让自身省时省力省心的唯一方法。想来这点儿都是许多公司创办人都十分心有戚戚的吧。针对一家代理记账公司,人就是说创新能力的分界点。一个具备技术专业素质的接洽人远比一个只了解向领导干部做报告而沒有自身选择的职工要招工喜爱的多。职工的流通性和针对公司的令人满意水平,一样都是危害顾客服务感受的关键缘故。

在代理记账全过程中,技术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会派遣相对工作能力的会计学专业工作人员去搞好记账服务项目,并且可以确保小区业主在与本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期限内决不会终断做账服务项目。必须要注意到的是,企业选择的做账代理商公司务必须要有营业执照,切勿是个人工作室接单,营业执照表明这一公司是历经工商局靠谱申请注册的,是合理合法的公司,假如一个公司沒有营业执照,那表明它的真实度都不高,就是说个包包公司,它的业务水平毫无疑问也不可以确保。

无论是哪样种类的代理记账公司,获得制造行业准入条件资质证书始终是第一规定。另外,可以按照《会计法》要求的资质规定当然是更好啦。有一些看上去高端大气的代理记账公司事实上确是不咋样显得特别low,沒有资格证书一切都都免谈。所以提醒广大企业老板,在选择代理记账一定不可以盲目跟风选择,不然企业会得不偿失的!

涉外商标侵权诉讼管辖规定,如果是涉及到涉外商标的话,其侵权的管辖权都是在当地政府。那么涉外商标侵权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涉外商标侵权诉讼管辖规定涉外商标侵权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的?知识产权是私权,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

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大多规定注册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的有效性问题由注册地国家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不专门设置管辖权规则。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无论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国家管辖。然而传统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管辖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不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是否涉及本国人或者在本国有住所、居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事实上是由侵权行为地国家专属管辖的。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特别作出规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当然是有管辖权的。实践中,我国法院所管辖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多属于这一类。对于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从制度层面来说,如果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行使管辖权,如果案件与我国没有上述三种联系因素,我国法院还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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